省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11月1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强化检察服务保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近三年来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情况,并发布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取3个案例进行刊登。
1元1只相思鸟 从无法立案到最终判刑
两年前,罗某某经过彝良县柳溪乡柳溪大桥时,遇到李某某,两人约定以每只1元的价格收购红嘴相思鸟。随后,李某某组织4名村民利用尼龙网猎捕红嘴相思鸟680只,并将该批鸟卖给罗某某。
案发后,该案的立案工作却进展不顺利,因为红嘴相思鸟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彝良县政府没有将红嘴相思鸟栖息地设为禁猎区,也没有对红嘴相思鸟设禁猎期,李某某等5人所用尼龙网是否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也不清楚。对此,2016年4月6日,彝良县检察院向彝良县政府、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
此后,通过不断协调和汇报,2017年6月12日,彝良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的通告》,规定禁猎期为10年,并对相应的禁猎工具和方式等作出规定。同时,彝良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李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彝良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分别判处另外参与猎捕红嘴相思鸟的4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乱倒垃圾造成污染 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
今年6月,安宁市检察院发现,在金方街道办通仙桥村委会坝塘附近,有私自倾倒腐烂菜叶等各种垃圾的情形,造成数处垃圾堆放区,面积约30余亩,污染水体面积约100余亩。同时,坝塘上方已经关停的垃圾填埋场内污水渗出,流入坝塘下方,严重污染环境。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自倾倒垃圾的行为持续存在,导致各类垃圾堆积如山,且不断产生新垃圾堆,部分垃圾沉入水中,使水体颜色变黑且气味异常,形成黑臭水体,并造成水域周围树木大面积枯死。
6月23日,该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15日内对垃圾堆放区进行整治,彻底杜绝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7月9日,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向安宁市检察院回复,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15天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后经安宁市检察院检察干警现场查看,金方街道办事处对垃圾堆放区整改情况良好,多年堆放的垃圾均已清理完毕,并进行覆土植绿,原来坝塘黑臭、污水四溢的情况得到明显改观。
私自占用林地 公益诉讼促企业异地恢复植被
2015年4月底,水电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九龙坡、斗顶山两个风电项目的征地、林地临时使用审批手续,其中九龙坡39.2654公顷、斗顶山34.1864公顷。施工中因受地质、地形因素影响,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九龙坡风电项目中的3个风机机位整体移位建设,同时还存在部分道路改道、风机吊装平台原地移位建设等批甲占乙违法使用林地情况。九龙坡、斗顶山风电项目占用林地跨大理市、宾川县和祥云县3个县市,被占用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
经大理州检察院现场勘查,发现尚有63.84亩林地被道路、风机平台等设施永久性占用,未进行恢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10月18日,大理州检察院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违法占用后未恢复的63.84亩林地异地植被恢复费用23.29万元。2018年1月9日,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该公司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愿承担23.29万元的异地植被恢复费,还愿承担法院的公告公示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今年3月1日,该公司已将异地植被恢复费全额支付到大理州林业局指定账户,由大理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异地植被恢复的实施、监管和验收。现已在大理市海东镇完成异地补植补种,并作为州级公益示范林。
本报记者 杨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