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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工商分局关于企业年报积极性不高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区工商分局孙文2018-07-23 15:20

年检改年报后,重庆市工商局开州区分局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电话督促、短息提示、上门指导、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督促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年报义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截至6月30日,全区15142户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年报率为89.93%,35261户个体工商户报送了年度报告,年报率为69.49%。但通过对今年的年报数据分析发现,仍然存在着年报自主报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亟待关注。

一、自主报送年报积极性低的原因分析

一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手段不足。年报制度实施前,工商部门对不进行年检的市场主体可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年检改年报后,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工商部门应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列入,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贷款、上市等方面受到信用约束。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虽出台了多个针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受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制约,多数监管部门并未对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制度的威慑力大打折扣。以开州区为例,目前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主要体现在银行贷款上,但也仅仅是针对大中型企业。目前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共72488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4784户、企业15409户,仅个体工商户的占比就高达75.57% ,而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却很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银行贷款等业务,有关惩戒措施对其约束作用较小。而实际上在因未报送年度报告而被移入过经营异常名录的8540户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占7123户,占比高达83.54%,由此造成信用惩戒约束盲区。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本身负面影响不大,导致部分市场主体对年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每年的年报期间,基层通过媒体宣传、电话通知、短信提示、上门指导等方式,做了大量的宣传引导工作,但仍有许多经营者对年报公示视而不见,主动报送年报的意识不强。

二是市场主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门槛较低。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其失信行为已得到修复,除在公示系统中留下移入移出的痕迹外,不再受任何信用约束措施的制约,而且移出的次数及列入后不得移出的最低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单次列入与多次列入对企业的影响并无差异。有的企业今天刚被列入,明天就申请移出;有的企业甚至出现“屡教屡改,屡改屡犯”的现象,今年补报年报申请移出后,明年又因未及时年报再次被列入。已开州区为例,在目前已经申请移出的4907户市场主体中,被列入过2次以上的有1832户,占移出总数的37.33%。如开州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自年报制度实施以来,从未报送过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去年11月15日,该企业因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受到限制,在补报2个年度的年报后申请移出,第二天,工商部门就将其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较低的移出门槛,既影响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权威,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

三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后,通过推行一系列工商注册便利化措施,市场主体准入程序越来越简单,但退出机制的滞后性日益显现,“准入容易退出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长期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既不主动申请注销,又不按规定公示年报信息。目前,法律规定的退出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注销,二是被工商部门吊销。注销程序过于复杂,除少数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外,多数市场主体要办理注销登记,必须经过资产清算、开具完税证明、登报公告等诸多程序,费钱费时费力,许多本身无心经营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缺乏主动申请退出市场的动力。2016年,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主要是采取吊销的手段,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但可操作性不强,被吊销的企业微乎其乎。目前,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如何认定企业属“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自行停业”,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同时,吊销程序过于复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的联合文件规定,对 “僵尸企业”作出吊销决定,首先由工商部门确定初步清理对象名单,发送至国税、地税部门核实,确定有纳税记录的,则从清理名单中剔除。必要时,还需收集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无流动资金记录等证据,确保不出现“错吊、漏吊”情况。其次要对每户拟吊销企业进行立案处理,由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听证告知送达、处罚决定送达等必经程序,完成以上全部流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一方面是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另一方面是退出通道不畅,直接导致市场主体数据库中冗余数据增多,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既挤占了社会资源,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年报率。

二、基层关于加强年报工作效能的建议

推动年报制度是方便市场主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改革举措,更是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监管的基础,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自主报送年报的积极性,增强年报工作效能,基层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尽快解决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化、区域化、碎片化问题,将政府各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通过该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便于社会各界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状态,为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办法,落实好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提高惩戒措施的可操作性,形成信用监管合力,切实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是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惩罚力度。在目前仅对未年报行为实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约束的基础上,启动地方立法,参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及时、不如实报送年报的行为,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和联合惩戒的手段,提升市场主体按时年报的自觉性。同时,要提高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门槛,参照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移出……”的规定,设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最低期限,凡未达到规定期限的,不得申请移出。

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一方面,继续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探索个体工商户、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邮寄、电话、网上快捷退市方式,进一步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切实降低企业退市成本;另一方面,完善“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尽快启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可对未年检企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式,增加对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报企业的清理条款。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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