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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构事实恶意诉讼被处罚

开州日报2018-07-26 09:10

本报讯(记者李泉)近日,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虚构事实、恶意诉讼问题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熊某罚款1000元,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据悉,熊某与廖某生育儿子廖某大、女儿廖某二。2015年9月,熊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廖某二随其一起生活,廖某大随廖某一起生活。诉讼过程中熊某提供了原开县温泉镇某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熊某与廖某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非婚生子廖某大、非婚生女廖某二随被告廖某生活,原告熊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熊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提供了从区档案馆调取的其与廖某结婚登记档案,证明熊某与廖某已于2004年在温泉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档案与熊某、廖某户籍登记信息中双方系夫妻身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强于原审中某村委会出具的熊某与廖某系同居关系证明。

因此,熊某提交的新证据证明两人自2004年2月2日起系夫妻关系,并非原审中认定的同居关系,熊某请求撤销的理由成立。本案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登记婚姻关系,不符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条件的事实理由,区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熊某对原审被告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起诉。

鉴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熊某因与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熊某提出虚假事实向本院诉讼,在审理中没有如实陈述,导致原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件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熊某违背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熊某作出处罚,并进行了训诫。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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