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 耀)日前,云龙镇发生一起环境违法案件,一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区环保局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其整改并限制生产一个月。
今年3月22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龙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的部分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再通过雨水沟外排进入河流。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经过监测分析发现,该企业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并将整治方案、实施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备案。
该公司经营者当场表示将立即整改,并于今年5月23日将整改结果提交至区环保局。经复查,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据悉,下一步,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加强对涉水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化联动联防联控,坚决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
本案启示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从事豆制品生产,主要原辅料为黄豆。在生产过程中,车间内会因原料、设备、场地等冲洗工作而产生工业废水。因此,企业必须建立配套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并在生产时收集、处理工业废水,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在本案中,企业包装车间的部分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最后通过雨水沟直接外排进入河流的行为明显违法,因而被区环保局处罚金并限制生产。因此,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建设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不能心存侥幸心理,超标排放污染物,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