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指南
一、受理对象和申请地点
1.重庆市户籍居民可在市内本人户籍地、工作地和居住地任意选择最便利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国(境)证件受理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前往台湾的,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委托代办: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赴台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境外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办证时限及领证方式
1.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补充申请材料、核查或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证件办结后1—5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领取,或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证件。具体领证方式、时间详见《受理回执》。
三、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四、赴台旅游
赴台旅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旅游: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参照样表填写,也可登录网站http://www.cqga.gov.cn 或关注“重庆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流程预约填写。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公安出入境受理窗口免费照相或社会化照相馆有偿照相)。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在户政部门已登记或曾提交过监护关系证明的的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5.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
6.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7. 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8.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9. 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的,应当提交原证件。
(二)团队旅游:
1.团队旅游1次有效:提交材料同“赴台个人旅游”申请材料。
2.团队旅游多次有效:除提交同“赴台个人旅游”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申请人所在赴台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在职证明和有效的赴台旅游团队领队证。
五、应邀赴台
除需提交“赴台个人旅游”申请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赴台应邀”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二)申请“赴台商务”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三)申请“赴台学习”签注,应当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四)申请“赴台乘务”签注,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六、因私情况赴台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大陆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除需提交“赴台个人旅游”申请基本材料外,另需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指南。)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上海城)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茶园)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其他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对外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023-62807722
互联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10-66266400(国家移民管理局)
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2000(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