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本报讯(记者杨雪婷)日前,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李陈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涉未成年人“涉恶”案件。据悉,这起案件是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涉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重庆市彭水县、南岸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人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李陈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被告人彭海某多次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冉某、张某从2018年4月开始,相互邀约打架,逞威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重庆市彭水县、南岸区实施了性质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彭海某系邀约者,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冉君某、冉某、陈某、李浩某、张某、李陈某是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划分主从,本院根据其地位、作用区别量刑。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犯罪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冉君某、陈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海某、李浩某、赵某、冉某、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海某、冉君某、李浩某、陈某、赵某、张某、冉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南岸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冉君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浩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核: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