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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理赔?

南川日报2018-06-08 11:40

本报讯(记者崔萌)“为什么在保险期内的车辆不能得到理赔?”5月18日,市民赵先生在车辆理赔上遇到问题,怀着疑问,他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原来,今年4月,赵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相关部门认定,由赵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自己车辆损坏并不严重,赵先生在朋友修车厂维修后持发票到投保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答复却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不予赔付。”

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顾国耀介绍,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拒赔的费用其实是指超出交强险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限额外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而其拒赔的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条款,“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简称年检)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赵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来没有提过“免责条款”,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进行理赔。但赵先生在该份合同的最后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对注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的条款进行誊抄确认。这一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则视为赵先生知晓合同内容,且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属于故意隐瞒的情形。但赵先生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未对赵先生进行条款的解释等情形,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年检与否等情况是否负有提醒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看,这与每年都需要投保的汽车保险没有必然联系,且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车辆年检与否是保险合同的签订的前置必要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是没有义务提醒车主应当对投保车辆进行年检。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对赵先生未进行车辆年检但处于保险期的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赔付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为提高办事效率,大部分的保险合同都是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重点条款可以要求进行解释,还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车辆年检是为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作出的要求。作为汽车驾驶员在取得驾照时应当知晓并熟悉,但很多车主都把年检当成“例行公事”,更有甚者如赵先生嫌其麻烦,对年检一拖再拖,结果遇上事故后让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顾国耀提醒广大驾驶员,在谨慎驾驶的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莫因人误车一时,变成了车误人一世。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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