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的规定,现将今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流程
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自行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地址:http://113.207.113.38:10001),根据操作流程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审核资料。审核资料包括: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持1-8级军残证的,需持原件到区残联进行识别)、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1月和12月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用人单位亦可持审核资料到区残联进行申报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缴纳方式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审核通过后,应根据审核结果,于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征收期内,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按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咨询科室: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基层工作部。
联系电话:85628858。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