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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一起get“黑网吧”相关法律法规!

南川手机台移动端2018-09-14 13:07

昨天小编给大家get了

“黑网吧”的危害

那么,对这些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悄悄非法经营“黑网吧”的人

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治他们呢?

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7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14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

第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10条规定,“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市民朋友

一旦发现“黑网吧”

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

区文化执法支队:71426805(工作日白天)

13896596003(节假日和工作日夜间)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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