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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出现新情况及建议

南川日报2018-11-29 08:38

  

扶贫小额信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打赢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等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当前在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解决。

一是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的单一性,使其扶贫效应和作用发挥难以实现最大化。自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以来,只单一面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扶贫小额贷款需求在这部分群体中已初步达到饱和状态,基本实现了“应贷尽贷”。国家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正面临“无处放贷”的局面,其帮助贫困群众发展生产、扶贫增收的初衷和目的受到制约影响。但就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贫困群众不单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有低保户和五保户。相当部分低保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愿望强烈,渴望得到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雨露惠及。

二是片面追求规模排名考核,忽视贫困群众实际需求,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陡增。经调查,部分老弱病残、家庭经济情况差的贫困户,因没有产业发展支撑或合适的项目,贷款需求不强,勉强获贷后,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有的贫困户把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治病、建房或挪作他用,未用于发展生产。

三是责任界定不清,联动机制未真正形成,使扶贫小额信贷监管合力不足。部分地区把贷前调查、贷后监管、贷款追偿的责任,落实给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纳入巡视巡查、考核监督的重要内容,但未制定尽职免责工作制度,未建立激励工作机制,加大了基层干部的压力。而银行作为实施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本应在贷款中承担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等主体责任,但实际上投入扶贫小额信贷的力量薄弱,贫困户授信档案、信用征信体系还未有效建立,加大了回款难度。在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中,过多地强调政府参与、风险分担、追偿责任及奖惩措施等,把政府引导变成政府主导,把市场运作变成行政管理,弱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导致银行与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权责不清,监管难以真正落地。

为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1.建议将农村低保户纳入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享受对象。应发挥金融扶贫的最大效用,使更多农村贫困家庭获得扶助发展,体现国家精准扶贫的初心和目的。

2.建议不单纯以贷款发放规模来考核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成效。应在贫困户自愿参与前提下,综合“贷款发放规模、贷款作用发挥、贷款监管质量、贷款回收成效”等进行考核,使扶贫小额信贷落实到贫困群众实际需求上。

3.建议厘清金融机构与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权责。应明确合作银行是实施扶贫小额信贷的主体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协助合作银行,做好贷前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贷款需求和贷中使用监督、贷后贷款回收等工作职责。同时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履责考评激励机制。

4.建议金融机构充实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力量。应全面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建立贫困户电子信用档案和信用征信体系,跟踪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5.建议市级及以上层面研究出台扶贫小额信贷贷后管理办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应规范贫困户贷后管理行为,带动贫困户融入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确保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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