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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该怎样上户口?

彭水日报2018-07-10 08:35

“我家孩子快满三岁了,却没有上户口,眼看快要上幼儿园了,全家人都很着急。”4月14日,市民廖某告诉记者。

原来,廖某的孩子并不是亲生的,与她和丈夫都没有血缘关系,这个孩子是几年前廖某的父母捡回来抚养的。因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收养登记手续,孩子户口一直无从着落,孩子的户口问题一直困扰着廖某夫妻,一晃几年过去了,当初的婴儿也逐渐长大了,没有户口,门难出,学难上,廖某两夫妻心急如焚。

对此,记者咨询了汉葭水陆派出所户籍民警谢萍,谢萍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上户口都需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情况也需要相关材料,针对捡养这种情况也有专门的政策上户口。”

谢萍介绍,捡养的孩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也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办理领养手续,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只要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儿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失踪、拐卖、偷盗等情况,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除了以上情况,谢萍还介绍了其他几种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

非婚生育入户的,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或随母申请落户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可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中国公民在国外生育且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子女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书面申请,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父母、子女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落户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申请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弃婴儿童,原则上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经动员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私自收养已满3年或被收养儿童年满6周岁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被收养人已年满14周岁的,凭捡养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关系为非亲属。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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