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綦江府发〔2018〕2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
二、封山禁火范围
除主要避暑地指定区域外的所有林区实行封山,全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封山禁火要求
(一)封山禁火期间,在林区入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或哨卡,严禁主要避暑地游客及林区居民以外的人员擅自入山;林区严格控制车辆通行,入山车辆和人员凭各街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方能进山,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登记,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允许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和人员,一律禁止入山。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入林,发现火种一律没收,拒不配合的一律依法处置。
(二)封山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玩火、野炊、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林区室外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区林业局要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各街镇按委托执法权限开展查处工作。
(三)封山禁火期间,各街镇、林场要科学划分区域,开展高密度、网格化巡查,在林区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位置安排巡山护林人员,24小时监控和巡查。
(四)封山禁火期间,驻林区建筑施工、住餐等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经批准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并严格森林防火教育管理。
(五)封山禁火期间,区林业局、各街镇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加强对聋、哑、痴、呆、傻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报警电话:023—48662353。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