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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故犯!男子将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难逃法网!两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本站原创2018-08-17 16:18

日前,区公安局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7月25日,该案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喝酒的司机梅某及同车人员张某均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4日,梅某受张某的邀请到其家中吃“刨猪汤”,中餐、晚餐两人均有饮酒。晚饭后,梅某提出开车回綦江,张某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及车钥匙交给梅某,由梅某驾驶车辆搭载张某沿綦万高速向綦江城区方向行驶。

当日20时许,梅某驾车行驶至綦江南收费站时被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0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梅某、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构成共同犯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梅某驾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梅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区公安局民警介绍,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有3种。即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酒后驾车,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均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 麻旭进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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