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小区车库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法院判了…
业主认为小区车库属全体业主共有,起诉开发商要求停止收费并退还之前收取的停车费。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綦江法院认定该小区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一审判决。
四原告均系綦江区三江街道某住宅小区业主,小区建成地下停车位110个,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小区建设共有宗地面积11783㎡,车库建筑面积4802.06㎡。原告向开发商购买住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露天停车位及地下车库使用权及所有权归地产公司所有”。车库建成后,地产公司按照每个车位210元/月标准向原告在内的停车业主收费。
因原告等业主认为车库使用的土地占用的是小区宗地面积,已通过出卖商品房的形式分摊到业主,车库在房屋地下,应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和附属物,所有权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业主收取停车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被告停止收费,并退还已收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建设项目的宗地面积是开发商取得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面积,不等同于建筑面积的简单相加。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房屋面积的测算、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车库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认定,原告购买房屋时按面积计算的房价中并未包含车库面积价格。
本案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已在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了约定,所有权人通过出租方式将车位交业主有偿使用,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机动车辆保有量大幅增加,因停车难等涉及到停车位的纠纷日益突出,部分业主关于“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认识误区仍然存在。
对此法官提醒,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既要看车位占用区域的性质,又要看合同的约定,不可一概而论。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等同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来源:綦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