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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施工时不慎坠亡由谁担责? 法院:业主和承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制日报法制网2018-12-26 12:13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徐贤飞 业主在房屋公共天井上违法搭建混凝土平台,工程承包人雇请的工人在施工时不慎坠楼身亡,业主和承包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任某共同对黄某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05901.20元。

2017年8月,董某与任某签订《个人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董某将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某小区的房屋顶楼的露台搭建工程发包给任某,施工内容包括编扎钢筋、涂刷防水层等。因该露台系违法建筑,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向董某发出《限拆通知书》,要求董某自行拆除露台违法建筑。

2017年10月,董某又将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任某。后董某发现该房屋上方有公共的天井,遂与任某口头约定,由任某从案涉房屋阁楼上打开通往天井的通道,并进行扩展装修,施工内容包括对天井进行混凝土封顶、天井内装修等。2018年1月,任某完成了天井混凝土封顶后进行天井内装修。因天井混凝土屋面需要进行防水处理,任某便委托成某联系防水施工人员。成某便联系了郑某,后郑某与任某联系,双方约定报酬为每人200元/天。后郑某联系了黄某、朱某一起去施工,因该工程量半天即可完成,故每人报酬为100元。2018年6月18日,郑某与黄某、朱某携带工具到案涉房屋天井混凝土平台进行防水施工。黄某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进行防水施工作业时,不慎从平台上坠楼死亡。案涉房屋天井系公共部分,天井混凝土平台面积约20㎡。

黄某的配偶李某、子女黄某甲、黄某乙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董某、任某、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36496元。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由黄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董某、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院遂判决董某、任某共同赔偿李某、子女黄某甲、黄某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05901.20元。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违建业主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任某与郑某对防水工程进行协商后,郑某作为组织者召集了黄某、朱某到案涉房屋天井进行防水施工作业,劳动报酬三人平分,故应当认定郑某、黄某、朱某均为任某提供劳务,形成雇佣关系。黄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坠楼死亡,雇主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虽然任某辩称其受董某委托帮助其联系防水施工人员,未承包天井防水工程,但是其举示的证据并不充分,结合任某联系郑某进行防水工程施工且由其给付郑某劳动报酬的事实,应认定为董某将案涉房屋天井室内装修、混凝土封顶及防水等建设工程发包给了任某,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董某应当知道案涉房屋天井系公共部分,不能私自利用或者改变结构,但其擅自在天井上搭建混凝土平台,且应当知道在天井混凝土平台进行防水施工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但其仍然将该天井混凝土平台防水工程发包给他人,亦存在定作、指示等方面过错,应当与雇主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郑某与黄某、朱某共同为雇主任某提供劳务,郑某对黄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黄某明知在天井混凝土平台上施工存在危险性,但其未尽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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