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荣昌区政法委采购荣昌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疑回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章
委托代理人:马向阳
联系方式:1391021454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中塔802室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中共荣昌区委政法委员会
采购项目经办人:刘纲宏、刘兴涛
联系方式:023-46771085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29号
三、质疑事项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认为(荣昌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编号18C0027)的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7月9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在采购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审核方式、审核过程及审核条件审核我司投标文件,并出具错误的审核结论。
四、审查及回复
经查: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9日参加荣昌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活动中递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四、资格条件及其他”条款1.4“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查询结果,提供正确、有效的网页截图(见响应文件201页),据此,评审专家委员会认为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查询结果错误,不具备谈判资格。
针对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质疑书”中提到的三点事实,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处理质疑中认为:
1、针对“事实一”,根据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四、资格条件及其他”条款1.4“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查询结果要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交的“信用中国查询结果”肯定应视作资格条件之一。且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的总体要求,“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2、针对“事实二”,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201页所提供的1.4条款网页截图,完全没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字样,且无相关查询结果,导致评审专家无法判定本资格条款是否合格。因此,评审专家委员会判定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谈判资格。
3、针对“事实三”,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供应商须知”四、谈判程序第2条,用第3条来质疑无疑是弄错了程序。
综上,采购人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政法委员会认为:质疑不属实、不支持其诉求及相关法律依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五、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政法委采购荣昌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答疑.docx
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