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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同创 · 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擅自拆除和损坏人行护栏行为将受罚

荣昌报2018-08-13 13:17

近年来,为避免人车争道引发道路交通堵塞甚至交通事故,我区在人员集中的路段安装了人行护栏,方便人车通行。近日,滨河中路莲花小桥至南门桥路段约50米的人行护栏持续遭到人为拆除和损坏,致使人行护栏出现多处豁口。区城管局发现拆损事实后,立即开展整治工作,并将对破坏者进行严肃查处。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滨河中路莲花小桥至南门桥路段属单行道,平时车流、人流较大,安装人行护栏规范交通秩序十分有必要。人行护栏被破坏后不再连贯,出现的多处豁口为行人乱穿马路提供了便利,是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向周边门店和群众走访了解,该局工作人员发现,一些商家为了招揽客人、装卸货物方便,擅自拆除了部分护栏。

区城管局城管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向商店经营户讲解整治内容。

目前,该局城管执法支队共排查出7家经营业主有擅自拆除行为,对1家经营业主进行了处罚(罚款1000元,并自行恢复人行护栏)。该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支队已向该路段沿线的30户商家发放了“主动恢复告知书”,要求拆除、损坏人行护栏的经营业主主动恢复已拆除的人行护栏,并于本月10日前到区城管执法支队综合执法室(桂花园街131号二楼)接受调查处理。若未在上述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区城管局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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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擅自拆除

人行护栏有奖励

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擅自拆除人行护栏不仅不文明,更是损坏城市公共财物、公共秩序管理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实必受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大市民可对擅自拆除人行护栏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者罚款金额10%的奖励。”该负责人呼吁广大市民做文明市民的践行者和监督者,发现擅自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可拨打023—46770187进行举报。

记者 蒋坤红 通讯员 赵春兰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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