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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超载114% 车主与驾驶员都被判了刑

重庆时报2018-08-29 08:08

记者丁刚实习生张守新

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件危险驾驶案件,客车车主隆某与驾驶员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隆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五千五百元;甘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以上判决均将于9月执行。

2月26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渝荣收费站开展专项整治,上午11时20分许,驾驶人甘某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N6***(核载7人)进入检查区。执法队员当场对该车搭载人员进行清点,车上共载人15名,超载114%。经查,车主隆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聘用甘某为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案发当天,车主隆某收取了每名乘客80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后,指使甘某在四川内江搭乘14人从内江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

市交通执法总队根据规定对车主隆某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交给荣昌区交巡警支队处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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