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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高压态势,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沙坪坝报2018-05-25 09: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精神,进一步压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近日,我区正式启动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采取“关闭取缔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方式开展整治,解决工业企业无序发展对我区环境质量改善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环保守法意识,我们筛选了一批环保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

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未按规定处置危废案

基本案情:重庆市沙坪坝区澳新套装门厂位于歌乐山镇山洞村新房子社,该地为跳蹬河支流戴家河沟发源地。该公司于2008年起在此地租用1200平方米厂房从事套装门生产,厂房由九龙坡区居民霍照明于2003年修建,无产权。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产,生产过程产生喷漆废气、喷漆废水、漆渣等危险废物,同时企业产生的生活废水给戴家河沟水质造成一定影响。2018年4月,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生产废水和废气的污染治理措施,但不能确保持续稳定达标。危险废物虽然已与重庆伟世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但是日常贮存任管理然存在较大隐患,该单位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置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给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及戴家河沟水质安全带来了风险。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情况:2018年4月23日发出告知书,拟处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重庆九滨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重庆九滨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木水窝社,该公司2017年6月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场地进行扩建,扩建面积1200平方米。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情况: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罚款,即贰万伍仟伍佰元罚款。

案例3

重庆岳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基本案情:重庆岳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西永街道童善桥村,该公司于2010年搬迁至此租地自建厂房,面积约20亩。该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橡胶胶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2018年1月25日,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定型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6个沉淀池后排放外环境,经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石油类均超标。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处罚情况:处叁拾万元罚款。

案例4

郑建伦涉嫌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农家乐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郑建伦农家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建新村,该农家乐成立于2018年2月,2018年3月21日租赁虎溪街道建新村土地(闲亭庄农业固废合作社场地)修建农家乐,租赁面积280平方米,准备经营火锅餐饮和住宿。目前正在修建过程中。该农家乐经营者2018年3月21日在未进行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沙坪坝区虎溪街道建新村(杨家沟水库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农家乐。2018年4月,区环保局对该农家乐经营者涉嫌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农家乐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违反法条:《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情况:处壹拾壹万元罚款。

案例5

重庆海歌油脂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基本案情:重庆海歌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经营,地址位于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龙庙村罗家坝组66号,厂房面积约500平米,员工6人。主要从事大豆油分装生产,月产量约50吨。该公司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废食用油桶产生的清洗废水。该公司无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通过清洗车间外水沟进入外环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清洗车间外水沟内残存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365倍,动植物油超标11199倍,石油类超标3239倍。沙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查处。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情况:处陆拾万元罚款。

案例6

重庆豪丽家具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

基本案情:重庆豪丽家具有限公司位于沙坪坝区中柱村18号,该公司于2017年租赁此厂房,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公司产品为木门。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产生喷漆工艺的五个喷漆房。企业在五个喷漆房各自建了5个沉淀池,池内无加药、无处理设施,对废水无法处理。企业虽然对废水采取了沉淀措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经监测,漆房外排水COD、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均超标。经查,该企业废水排放至梁滩河。2018年3月,区环保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情况:处叁万元罚款。

案例7

重庆市木美门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重庆市木美门业有限公司位于歌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社,该地为清水溪发源地。该公司于2013年起在此地租用约2200平方米厂房(无产权)从事套装门生产。2018年3月23日,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喷漆废气、漆雾吸附废水、危险废物(漆渣和废油漆桶),其中漆雾吸附废水含高浓度苯系物,会对清水溪水质造成严重影响。虽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但不能确保持续稳定达标。危险废物虽然已与重庆炬缘环保有限公司,但未按规定处置,日常贮存任管理然存在较大隐患,给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及清水溪水质安全带来了风险。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处罚情况:处陆拾伍万元罚款。

案例8

重庆双顺科技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重庆双顺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都市工业园51号,该公司于2016年7月租赁此厂房,面积约1200平方米。该公司主要产品通机机箱,产量约2万套/年。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环节是表面处理。2018年1月,沙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虽然对废水采取了沉淀措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经监测,排放口外排水废水中总锌超标。该企业废水排放至梁滩河。该公司废水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违反法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处罚情况:责令停产整治,移送区公安分局。

案例9

重庆洋禾木制品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重庆洋禾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龙井湾,该地为清水溪支流。该公司于2014年起在此地租用约1500平方米厂房(无产权)从事套装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喷漆废气、危险废物(漆渣、废油漆桶),同时企业产生的生活废水给清水溪支流水质造成一定影响。2018年3月29日,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生活废水和废气的污染治理措施,但不能确保持续稳定达标。危险废物虽然已与重庆伟世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但是日常贮存任管理然存在较大隐患,给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及清水溪支流水质安全带来了风险。危险废物未签订处置协议,直接交无资质的个人处置。针对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立案查处,同时查封了2个漆房,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处罚情况:处捌拾捌万元罚款。

案例10

沙坪坝区川观汽车修理厂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沙坪坝区双碑长春沟116号厂房经营的沙坪坝区川观汽车修理厂在从事大型运渣车维修的过程中,存放有废机油的桶放置在露天,且未在存废机油的地方和盛装废机油的桶上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从事大型运渣车维修的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备案手续。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情况:处肆万元罚款。

案例11

重庆君织都印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重庆君织都印染有限公司位于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龙庙村,4月26日,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有偷排污水的痕迹,随后叫停了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经深入调查发现,该企业通过在夹墙中设置暗管和电泵,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将部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流入梁滩河。根据采样监测显示,其通过暗管偷排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53.5倍,苯胺超检出限72倍,色度超标39倍。该企业涉嫌利用暗管偷排污水。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情况:移送公安处理,目前已经刑拘2人,取保候审1人。

案例12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1日,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承建的“重庆陈家桥500kV变电站主变二期扩建220kV送出工程(二阶段)”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工地基坑内有泥浆水沉积,未采取防止泥浆水外流的污染防治措施,且该公司涉嫌定期使用抽水泵将泥浆水抽出排入雨水管网进入梁滩河。

违反法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

处罚情况:对单位处伍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伍仟元罚款。

案例13

重庆金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基本案情:重庆金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自由村100号,2018年4月15日,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厨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引起油烟污染扰民投诉。

违反法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处罚情况:处贰万元罚款。

(内容由区环保区提供)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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