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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无证驾驶把祸闯,反怪老人不经撞!

中国普法网2018-11-07 09:11

导语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今天的案例确实与交通事故相关,

不过,

又指向了新的知识点哦,

赶紧来看!

1

一场车祸

一个周末,

老王和妻子开车回乡探亲。

这么多年忙于工作,

老王一直没顾上考个驾照,

家里的车是为妻子买的,

登记在妻子名下,

平时也是妻子在开。

这次回乡,

老王和妻子商量,

路上人少车少,

就让他开着练练手。

途经一个村子时,

只顾和妻子说话的老王

没有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刘大爷,

待回过神时,

已躲闪不及,

刘大爷被撞翻倒地。

撞了

老王

刘大爷

2

两份认定

事故发生后,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老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大爷没有责任······

刘大爷

交警队已经认定你负全责了,赶快把医疗费和其他损失一并赔给我吧!

老王

刘大爷,是我撞的您不假,但我也听医生说了,您老本身就有骨质疏松,要不伤情不至于这么严重,所以,对这个损失,您自己也得承担一部分。咱们先做个司法鉴定,看看什么结果。

随后,

司法鉴定所对刘大爷伤情做了鉴定,

结果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

······刘大爷本身患有的骨质疏松在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中起轻微作用,损伤参与度参考值为10%······

老王 刘大爷,鉴定结果表明您患有骨质疏松,而且在事故损伤中起到10%的作用,说白了,就是您本身比一般人更不经撞,既然如此,您得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

刘大爷 你撞了我,还怪我不经撞,简直荒唐!走,跟我到法庭上讲理去!

3

三方责任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老王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在妻子名下,

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

受害人刘大爷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无证驾驶人老王及允许他人无证驾驶的老王妻子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如下:

老王赔偿刘大爷损失8万元

老王妻子赔偿刘大爷损失5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刘大爷损失4万元

老王和妻子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最终,

刘大爷没有因自己的骨质疏松

自担责任,

这是什么原因?

以案说法

基于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自身疾病,不是过错

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大爷骨质疏松在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中损伤参与度参考值为10%,即刘大爷自身疾病对扩大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为10%。

本次交通事故系老王无证驾驶撞倒行人刘大爷,公安机关认定刘大爷对事故不负责任。虽然刘大爷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刘大爷年事已高,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并无主观上的过错,骨质疏松仅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没有过错,不担责任

刘大爷自身疾病参与度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刘大爷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根据(2018)渝04民终811号案件改编。

法官寄语

遵守规则,文明礼让

遵守规则,才能有序;唯有秩序,才会安全。统计数据表明,有80%~85%的交通事故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从肇事机动车驾驶人情况来看,首先是短驾龄的驾驶人肇事严重,其次是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突出。本案中,老王即是如此。破坏规则,不守规矩,必然给自己埋下祸根。与其说争执赔多赔少,不如学会文明礼让、遵守规则,让平安和幸福两相连。交通如此,事业如此,人生亦如此。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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