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重庆道一堂诊所有限公司使用两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杨和勋、赵维炳开具处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18〕2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道一堂诊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9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世能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500224107315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4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道一堂诊所有限公司(重庆道一堂诊所,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9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4107315,主要负表人:周世能 ,性别:男,民族:汉,职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510228********305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18年3月19日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使用两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杨和勋、赵维炳开具处方。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询问笔录11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4、周世能身份证复印件1份;5、监督意见书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7、杨选强身份证复印件1页;8、邓婵娟身份证复印件1页;9、赵维炳身份证复印件1页;10、杨和勋身份证复印件1页;11、赵维炳《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页;12、周世能《执业医师证》复印件1页;13、汪应炳身份证复印件1页;14、汪应炳《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复印件2页;15、冉丽《护士执业证》复印件1页;照片10张;16、杨开伦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截图为证。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铜梁区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