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未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严格消毒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传罚〔2018〕3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铜梁渝大医院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友军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915002240912462400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铜梁渝大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渝大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1246240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511016500224510155,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16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军,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0228********3334,联系电话:4569619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未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进行严格消毒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页;2、询问笔录1页;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王友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6、监督意见书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梁区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