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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万盛日报2018-12-10 09:26

本报综合消息11月30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对重庆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范。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不一刀切

《条例》设立专章强化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设置要求、开放共享、管理主体确定与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当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与上位法、国家相关规定一致,没有一刀切。(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学生在校每天锻炼一小时以上

如何进一步保障学生体质健康?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条例》对学校体育工作作了硬性规定。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并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条例》还规定,学校必须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每年4月为我市全民健身月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条例》在审议过程中认为重庆8月天气炎热,设立全民健身周并不符合重庆实情,于是改为在4月设立重庆全民健身月。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要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要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询、体质监测等主题活动以及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单位还要结合自身条件组织员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在全民健身活动方面,《条例》要求,市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区县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其中,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及老年人健身体育大会等体育比赛活动;应当结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点创建山地户外运动等自主品牌赛事。

两级政府要提供经费支持

坚持立法重在立责。《条例》明确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责任。《条例》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增加了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监督、指导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将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并明确了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对全民健身提供经费支持。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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