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仅用时18天圆满执行赔偿款项兑现完毕
仅仅用了半个多月,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快执团队顺利执结了两件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记者了解到,该案得以高效执结,得益于执行繁简分流机制的有效运转,也源于快执团队及时启动快执程序,主动出击找人查物,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判决后未履行赔偿义务 当事人申请执行曾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系向某某母亲)与陈某某等32住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因陈某某等32住户居住楼的外墙瓷砖和水泥脱落,致曾某某八级伤残、致向某某受伤。2017年4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分别作出判决,确定由陈某某等32住户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曾某某赔偿274973.51元、支付向某某8014.75元。
而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等32住户无一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当事人曾某某、向某某于4月10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因该案涉及被执行人人数众多,找人查财产约谈送达等工作均面临难题,双方当事人就给付金额以及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债务应如何执行等问题多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较大。
为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问题,快执团队转变执行思路,对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文书采取逐户上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并在送达过程中逐户沟通了解情况,对被执行人不理解不认同的地方作详细解释,耐心告知执行流程及法律规定,并疏导被执行人因误解执行及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而产生的不良情绪。
经过多次上门沟通和召集当事人到庭集中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就义务履行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25日,协商确定的赔偿款项全部执行兑现,至此该两案得以圆满执结,并于4月28日结案。法官耐心释法 当事人主动达成赔偿意见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陈某某等32住户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争执不下,并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不熟知、不理解,一方面认为曾某某和向某某的损害系由房屋质量不高造成,理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认为若必须承担责任,则各住户不应连带,而应平均分担赔偿义务,法院不能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所应当承担的部分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住户承担。
对此,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解释,并逐条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区人民法院法官释法说理并告知执行措施和流程后,被执行人陈某某等32名住户表示理解并自愿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最终达成偿还方案。 记者 余继虓 通讯员 冉芷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