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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

三峡都市报2018-06-25 09:41

按照区政府2018年4月2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提高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城区建成区和万州经开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煤炭和垃圾等易撒漏物质(以下简称易撒漏物质),必须使用密闭式汽车装载。

二、密闭式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密闭运输车辆的技术规定。

车主将现有的车辆改装为密闭式汽车,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有汽车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应凭改装企业出具的密闭运输车辆合格凭证到区城管局办理审验手续。

三、运输建筑渣土,除必须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运输建筑渣土时应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获得城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运输易撒漏物质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式运输装置完好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五、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场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未密闭的车辆运输易撒漏物质。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用非密闭式车辆上路运输易撒漏物质的,由城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每车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运输工具,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企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车辆在运输易撒漏物质过程中,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泄露、撒落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及时清除,每车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运输的易撒漏物质为建筑渣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对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未指定地点倾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每车次处500元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单位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筑工地、垃圾处理场进出口的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未正常投入使用,污染周边环境的,由城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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