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留下20余万元“遗产” 法院却判决其妹妹不能继承
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是不少家庭都要面对的争议难题,一般情况下,当家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只要继承人不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情形,就不会丧失继承权,法院会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作出公正裁判。而发生在万州的一起妹妹要求继承哥哥20余万元遗产案,却被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对此,法官以案释法,希望广大市民能从中得到一点启示。
案情 妹妹要求继承哥哥遗产
家住万州区的李大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均已去世,现只有姐姐李花、妹妹李梅健在。1973年,在李梅、李花出嫁后,李大兄弟及母亲4人将宅基地卖给张三后去了湖北长河县生活,但在此居住大约两年左右后,因生活习惯不适应等原因,一家人于1975年又返回家乡。
回到万州后,因原宅基地已经处理,没有房屋居住,村民同意李大一家人在张三房屋旁边搭建了土房居住,后李大的母亲及兄弟相继去世。从2004年开始,独自一人生活的李大因年老劳动能力缺失,便开始享受“五保”待遇,村里将李大安排在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2009年9月,李大因病去世,所在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对李大进行了安葬。李大去世后不久,原居住地由于实施重点工程建设,获得了一笔20余万元的土地复垦补偿款,村民委员会将这笔钱作为集体所有财产处置。事后,妹妹李梅得知哥哥李大遗留的房屋及宅基地有20余万元补偿款的消息,便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找村民委员会协商继承这笔巨款,但被村民委员会拒绝。随后,李梅便向法院提起继承哥哥李大遗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万州区法院审理期间,李梅主张村里将李大遗留的房屋处理给了王二,2012年土地复垦时王二获得房屋补偿款1万余元,村里获得土地复垦补偿款20余万元,其作为李大的妹妹以及姐姐李花属唯一合法继承人,该款属哥哥李大的遗产应该由她们继承。而村民委员会则称,处理的房屋是集体所有而不是李大个人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姐姐李花向法院提交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申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大的遗产。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对此,李梅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关于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李梅应当对其主张涉案宅基地及李大生前居住房屋均系李大生前财产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李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宅基地使用权系李大所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李大生前居住房屋系李大修建并依法取得权属。同时,李大曾于1973年出卖其原有的位于黄水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设施后随母亲举家外迁至湖北长河县。1975年返回黄水村时,李大未再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鉴于李大返乡后生活困难,自身没有能力解决居所,黄水村组织村民出资出力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供其居住,是黄水村村委会对无人供养、扶持的李大进行的安置,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能当然地归于李大。后黄水村村委会将李大纳入五保户待遇,并先后安排到派出所底楼和镇上敬老院居住,直至李大病故,并由黄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对其进行安葬。在李大死亡之后,本案诉争房屋及宅基地均不属于李大的遗产,诉争房屋应本着“谁出资、谁修建,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其次,李梅与李大系兄妹关系。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相互扶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梅作为李大的妹妹,在李大生活困难、居无定所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帮扶,在李大死后亦未参与安葬。现李梅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诉争房屋及宅基地系李大遗产,应由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不仅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亦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亲情不在何来遗产继承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做为一名家事法官,经常审理继承案件,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尽可能多的争取遗产,不顾亲情,甚至父母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只有存在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因李大没有配偶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梅作为李大的妹妹,即第二顺位继承人,具有继承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但是,从了解的事实来看,李大在无依无靠时,李梅作为其亲妹妹,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帮扶,村里只好将其作为“五保户”,送到敬老院供养;在李大去世时,李梅也没有参与安葬。此时,亲情在哪里?而当得知李大生前居住的房屋和土地有大笔的补偿款时,李梅却要来继承。倘若李梅的请求成立,在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也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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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诱因”致遗产继承纠纷案增长
法官称,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四大原因:一是老人赡养问题诱发。在子女较多的情况下,对老人生前赡养未达成一致意见。如几子女对老人赡养问题争执不下,或某一子女尽到赡养义务而其他子女未尽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去世后较易诱发遗产继承纠纷。
二是遗产增值导致诉讼。因旅游开发、宅基地复垦、房地产建设等因素,土地、房屋价值猛增的情况较多,导致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是女性原告起诉增多。有部分家庭在处理遗产事宜时有忽视女儿继承权。随着法治进步和女性权利意识增强,女儿起诉要求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案件不断增加。
四是重组家庭易发矛盾。近年来老年人晚年结婚情况增多,但若老人生活中发生矛盾,或重组家庭内部子女沟通较少,在老人过世后较易引发诉讼。
法官称,家庭出现了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之间要互谅互让,尽量协商一致解决,当然,如果分歧太大,无法调解,任何当事人都可起诉,由法院来主持公道。
但同时,法官针对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向社会各界发出了提醒:一是宣传良好家风。全社会应大力提倡尊老、团结、和谐的家风,鼓励妥善处理老人赡养问题,子女之间加强沟通,促进家庭问题内部解决;二是完善遗嘱订立。尽量采取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建议召集全部子女在场宣布;三是尊重女性权利。在处理遗产分配事宜时,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尊重女儿的继承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