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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交货也不退钱

三峡都市报2018-08-10 09:30

本报讯(记者叶建平)消费者交了货款,商家提供不了商品还不退款。最终在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近日,忠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空调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成功挽回12000元。

近日,消费者冉某在忠县某电器经营店订购4台空调,并交货款24000元。之后,商家先后交货3台空调,但剩余1台价值12000元的空调迟迟未能交货。冉某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货款,被商家以暂无货为由拒绝,遂向忠县工商部门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忠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查证,投诉属实。商家迟迟未交货,且并未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冉某空调货款1.2万元。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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