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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一男子喝酒后并没开车,却被判危险驾驶罪!为什么?

万州交巡警2018-08-13 18:08

我国对酒驾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特别是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社会共识。然而,近日万州的赖某喝酒后并没有开车,也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赖某(男,28岁,万州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渝A78***的小型轿车,任某(男、25岁,万州人)和赖某是朋友。今年5月11日,赖某将自己的轿车交与任某驾驶,而任某并无驾驶证。当晚18时许,任某便驾驶赖某的渝A78***小型轿车搭乘赖某到五桥、和平广场等地接人后到移民广场吃饭,席间,任某和赖某都喝了酒。

饭后,任某再次驾车搭乘赖某等人到北滨大道某酒吧玩耍,期间任某、赖某再次饮酒。从酒吧出来,任某又驾车搭乘赖某等人到北山某餐馆吃夜宵。之后,任某继续驾车搭乘赖某从北山往万达方向行驶。

当其行驶至拦砂坝时遇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平广场大队正在检查酒驾,任某便倒车准备掉头,结果被正在检查的协警小崔拦下。任某随即下车逃跑,协警小崔将其拦住。而此时,赖某为了让任某逃脱,下车将协警小崔抱住,任某趁机逃开。

▲任某下车逃跑被协警小崔拦住

正在旁边检查的交巡民警杨警官、刘警官和协警小周闻讯后及时赶到,对任某进行追捕,后将其抓获。任某拒不接受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任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

▲民警对任某进行追捕将其抓获

任某、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立案侦查。在调查中,民警问:“你明知任某喝酒了,为什么还要把车交给他驾驶?”赖某说:“吃完晚饭,我想到任某喝得不多,问题不大,就没制止他开车,从酒吧出来,我觉得他喝多了,就不想他开车了,但任某坚持要开,我就没再阻止了。”

今年8月,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赖某明知任某醉酒后仍为其提供机动车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8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任某因醉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赖某在知晓任某喝了不少酒后,还把自己的车给予其驾驶,这相当于为其提供了作案工具,而且,在警察检查中,赖某还有帮助任某逃脱的行为,两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喝酒后并没有开车的赖某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1、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交巡警提示:逢年过节亲朋聚会时喝酒庆祝必不可少。聚会时,大家切勿对饭后要开车的人劝酒,不要教唆他人酒后开车,更不要把车借给喝酒之人!安全出行,人人有责!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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