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
更多的资讯等着你...
立即下载
上游新闻

汇聚向上的力量

立即下载

男子开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引诉讼

三峡都市报2018-08-20 09:30

市民购车后,首先考虑的是买保险,但在此过程中有不少人对保险知识没有仔细了解,误认为车辆买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买单。据此,因保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逐年上升。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了一起两审不同判决结果的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能从中得到警醒。

开货车出事故保险拒赔

2016年,家住万州的男子覃某买了一辆小货车在家跑货物运输。购车后,覃某在万州一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覃某驾驶该车辆从事道路货运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向某撞伤,导致其住院治疗。

事发后,交巡警部门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覃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覃某为此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随后,覃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覃某在没有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理赔请求。

双方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理赔。

两审不同结果警醒众人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让覃某直观地理解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覃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其明确需要何种证件,只核实其驾驶证及行驶证,该行为极易让覃某产生投保及理赔只需要驾驶证及行驶证的误解。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在保险合同相关资料及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表明覃某认可保险公司向其送达保单、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资料,也知悉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覃某发生效力。

同时,覃某作为多年从事道路运输的人员,应当知晓驾驶货运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导致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同时,法院认定现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向贵平

通讯员陈思静周怡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关心一下,为你推荐更多
举报
热门评论

还没评论 快来说两句

下载上游新闻看更多评论
相关新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