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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买单 谁破坏谁治理 我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万州环保2018-10-19 14:29

近日,我区印发《万州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运行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指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根据《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值得注意的是,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或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皆要被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范围是什么?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按照《方案》,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而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如何进行赔偿?

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来源:万州环保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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