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古,法律应有作为!
在笔者看来,导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惨剧发生的一大重要原因,是公民规则意识的普遍缺失。
乘车乘过站,乘客刘某竟谩骂、用手机击打公交车司机,是因为她根本不知道规则为何物,自然也就谈不上遵守规则、尊重他人,结果咎由自取、丧命江底,还连累一车人陪葬。
司机冉某也不敬畏规则。如警方所言,公交车司机遇到乘客攻击,最好的应对办法是在路边停车、熄火、报警。然而,冉某为逞一时之气,竟置一车乘客安全于不顾,愚蠢地与泼妇对打,最终把一车乘客送到了江底。
其他乘客同样缺乏规则意识。
如果当时有人意识到,公交车正在行驶中,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吵架、对打已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危险,已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及时加以劝解、制止,悲剧或许也可避免。
公民规则意识的普遍缺失,就这样共同酿成了这起令人痛心的人间惨剧。
公民规则意识普遍缺失,并非仅限于此事,现实生活中,几乎比比皆是,如排队插队,随地吐痰,横穿马路,公共场所高声谈笑,开车打手机、往窗外扔东西、乱鸣喇叭乱超车……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不胜其烦。
公民缺乏规则意识,始于初始教育。
从小学开始,老师便教导我们要向雷锋同志、白求恩同志、张思德同志学习,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唯独没有告诉我们人多时要排队、公共场所不能高声谈笑、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之类基本规则,唯独没有告诉我们“仁义礼智信”是中华美德,法律是世界规则,做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谦逊自律,诚实守信、遵守公德。
许多城市的公交车上贴满了“讲文明、树新风”、“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之类宏大叙事标语,唯独没有象发达国家和地区那样,在公交车醒目处贴上“不得与驾驶员交谈”、“滋扰车长乃刑事罪刑”之类警告性提示——而后者,实际上直接关系到全体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交车乃社会缩影。重庆那台坠江公交车上,乘客刘某无知无畏,司机冉某有权任性,其他乘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集体冷漠,实际上是社会、人心的某种隐喻。
遍观当今,发财致富,对物质利益和享受无休止的追求,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价值倾向。以精致利己为人生准则,以明哲保身为处世哲学,以规避规则而沾沾自喜,以麻木不仁而自求平安,中国式的“聪明”正大行其道。
为社会进步而敢于发声,为公共利益而挺身而出的不但凤毛麟角,而且其境遇往往远不如那些三缄其口、明哲保身的“聪明人”。
如托克维尔所言:“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会使整个民族萎靡堕落。”
人心不古,法律应该有为。
但在一些地方,法律该软时很硬,该硬时很软,比如在引导人们遵守规则、保障公交车安全行驶方面,法律本应大有作为却软软绵绵,令人扼腕感叹。
重庆坠车事故发生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检索中国裁判网,连夜赶写了一篇《274份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其研究结果令人惊讶。
其一是,从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判决的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274件,29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此类案件判决,其中辽宁最多,34件,其他依次是广东、重庆和江苏,均有20多件。
汪教授统计的只是司法文书。实际上,大量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并未报警、进入司法程序。即便如此,数据也足以说明,公交车已成为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高发区,犯罪危害性不容小觑。
其二是,274份司法文书中,适用刑罚大致较轻,其中适用缓刑案件143件,占52.18%。
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一般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规定如此,法院判决却一大半以判缓刑了事。反差如此之大,令人深思。
法律对人们行为和社会风尚起着重要的规制作用。但一如汪教授研究结果,如果明显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却只受到轻微缓刑处罚,那么,其社会效果一定是人们普遍蔑视、漠视这一法条。
近年来,乘客为一时之气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之类犯罪案件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与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普遍畸轻导向应该有关。
法院轻判,其实也有隐情。
山东于欢案引发舆情后,一审法官接受调查时的一句话道出了个中奥妙:“如果依法对于欢轻判,被杀者家属闹到我家、闹到法院怎么办?”
因为怕闹事,明知于欢杀人事出有因照样违法违心重判,因为怕闹事,明知殴打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但只要没出人命,能缓刑则尽量缓刑。这背后,息事宁人的维稳思维一直在主导着法官办案。
笔者多次说过,法治的主要功能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明辨是非、分清对错、弘扬正气、打击邪恶。如果执法、司法沦落到推责任、搞平衡、和稀泥、装糊涂的地步,则是法治社会的耻辱和悲哀。
总在追求案结事了,总在追求和谐稳定,总在追求莺歌燕舞。殊不知,追求和谐稳定虽然有时候也能换来表面的风平浪静,实际上,因法治不彰、是非不分、人心不古、规则不守,一些人早已戾气淤积在心,一些重大事故、刑事案件早已在某处等候着,一旦遇到合适时机便惊天动地大爆发,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即为典型案例,教训惨重,闻者足戒。
重庆公交车悲剧发生后,有人在为湖南大巴勇士飞腿猛踹肇事者的见义勇为点赞,有人振臂高呼“你不为正义站起来,你就得为邪恶陪葬!”这些见解都有见地都说对,笔者都已转发点赞。但同时认为,狭路相逢勇者胜,解气虽则解气,但解决不了问题。
因为,个人素质、个见义勇和制度落地是不同范畴的不同概念,比如,可怜可恶可恨之人自古有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侠举也不绝于史书,如果指望其解决时代危机,又何须法治天下?
如此说来,正道应该是,与其责备人性懦弱,不如呼唤制度落地、法律雄起。
“昆山反杀案”撤案后,我曾写道:“舆论拯救了于海明,民意激活了法律,围观改变了中国。”昆山案中,山呼海啸般的舆论曾激活了沉睡多年的刑法“无限防卫权”条款,但愿这次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中的条条鲜活的生命,也能提醒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务必将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落到实处,并通过广泛宣传,警告那些漠视规则、试图触碰危害公交车安全的后来者心有畏惧,行有禁忌,并明白一个基本道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其实就是敬畏生命、珍重自己。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