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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公司 司机受伤谁管

武隆日报2018-10-16 09:13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张宇龙

【法律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小兵自购一辆重型自卸车挂靠在重庆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小兵拥有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车辆的所有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小兵自行承担,小兵向公司每月交挂靠费300元,合同签订后,小兵雇佣马某为驾驶员,需要出车时,由小兵打电话通知马某,小兵对马某考勤,马某的工资由小兵按月结算。

2016年8月10日,马某出车回来停好车,下车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手部骨折,住院二十天,花去医药费两万多元。

2016年10月,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重庆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马某与顺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与重庆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认定马某与顺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是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和管理。本案中,顺达公司和马某固然是合法的主体,但是,马某并不是以顺达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并不是完成顺达公司的业务,特别是马某由小兵雇请,由小兵分配工作发放工资,顺达公司不对马某的工作组织指挥,顺达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马某。所以,马某与顺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顺达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正是基于这些理由作出上述判决的。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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