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特征和危害:伤害朋友、危害社会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何智
【法律推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经典案例】
2017年7月20日,秦某路遇其前女友A与现男友吴某一起,秦某心里有些不舒服。之后秦某约几个朋友喝酒解闷,席间给A电话(A与吴某、廖某等人也正一火锅店吃饭),电话中发生争吵,吴某与秦某于是便约定在火锅店去“面对”,之后双方均开始邀约朋友,并准备器械。后来双方在火锅店外发生冲突,造成人员伤害不说,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该案经武隆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组织者秦某、吴某与积极参加者廖某等几人移送武隆区检察院起诉,经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对秦某、吴某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聚众斗殴是我们常说的打群架,其在刑法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分别有如下特征: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利,还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的个体。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符合刑事责任的组织者与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