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兰草案”4人无罪,你还得知道有的植物真的不能碰!!!
今天,河南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时与他一起采摘蕙兰的秦帅也因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两名原审被告人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四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
具体案情:“采三株兰草获刑”案将再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因蕙兰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四名原审被告人才能免于法律的惩罚。但近年来因无法识别植物类别,采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获刑的案例层出不穷,同时也不乏违法采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牟取利益的案件。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例屡见不鲜
广西南宁:农民为贴补家用误砍55株樟树获刑2年
2015年2月23日上午,广西南宁的农民张树添为了开荒种芭蕉树补贴家用,雇了辆挖掘机,把家后面的一片林地给铲平了。他不知道的是,这片林地并非他认为的无主荒地,而是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的凤凰岭林区。这片林区共有10多个树种,其中还有55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樟树。这些野生樟树长了30多年,在一夕之间被尽数破坏。
砍伐樟树的当天,张树添就被批准逮捕了,他承认确实是自己雇了挖掘机砍伐樟树。检察机关详细调查后发现,张树添完全不知道香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更不知道屋后的大片土地是国有资产而非无主荒地。本案的检察官认为,张树添砍伐樟树,应该不是为了牟利,而是认知上的错误。鉴于张树添家庭困难,检察院讨论后决定出面协调,并于2016年1月29日促成了张树添和森林公园之间的刑事和解。
2016年2月3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张树添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张树添与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已经达成和解,积极在破坏的林地上种植并护理珍贵树木,恢复林地生态,所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云南石屏:村民为做抬人工具砍伐4株翠柏获刑2年
2018年1月21日,云南石屏县郑某某为制作本村抬人工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玉皇阁砍伐翠柏4株、木荷2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砍伐的4株翠柏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检察官教育引导被告人和旁听村民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集体办好事,珍贵树木受法律保护,否则“好事”也会变成大家不愿看到的“坏事”。
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翠柏4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大新:农户图财砍伐7株樟树获刑三年六个月
广西大新县的梁某某见加工香樟树利润丰厚,一时图财心切,便动起了加工香樟树的歪脑筋,2013年5月9日,以800元的价格通过一农户购买大新县宝圩乡农氏家族一祖坟地上的7棵樟树。同月15日、17日、18日,梁某某在没有办理珍贵林木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组织他人去砍伐该7棵樟树。后在运输途中,被大新县森林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非法采伐的树木为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采伐樟树原木达3.648立方米。
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一审判决。梁某某提起上诉,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
重庆:两男子为欠款毁坏2株楠木正常生长环境获刑六个月
2016年底,被告人廖某向被告人王某催还欠款,王某遂提出武隆有两株楠树,想办法将其销售后用收益偿还欠款。随后,王某、廖某先后到现场查看两株楠树的生长情况,商议先让楠树死亡,后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牟利。2017年春节前后,二人准备用廖某提供的除草剂毒死楠树时,被人发现,二人谎称给楠树施肥,遂逃离现场。2017年2月14日,廖某用其妻在淘宝网账号购买除树剂共40余瓶,并趁无人之机将其先后倒在丁某屋前及徐某家附近两株楠树根部周围。此后,因两株楠树未死,二人决定用开山斧环切树皮的方式毁坏楠树。2017年3月底4月初,武隆区浩口乡、土地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楠树被毁,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于2017年5月24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凌晨到案。
丁某屋前、徐某屋附近山林内被毁大树为楠木,属樟科楠属,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洒药、环切树皮等方式,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楠木2株的正常生长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某、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开山斧一把。
保护国家动植物资源人人有责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的宝贵资源。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
我国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盗猎野生动物,威胁野外种群等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同时,在我国刑法中,设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证。
但在现今人口增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仍受到环境污染、森林砍伐和非法贸易等多种因素的威胁,迫切需要社会各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对违法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绝不姑息、严加惩处。
让我们一起爱护野生动植物,
给它们一个温暖的家。
编辑:王曼(见习)
来源:观察者网、中国法院网、中国红河网、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