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知多少(三)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一)登记对象1.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一个月;
2.在生育第一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二)受理机构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三)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四)登记程序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
2.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二、《再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子女病残)
(一)申请条件(有两个子女的夫妻)1.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可以生育政策婴儿的。
(二)审查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申请表》,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社区)核实并签注意见。
2.镇乡街审核公示无误后报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四)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5.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6.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三、《再生育服务证》办理须知(再婚情形)
(一)申请条件1.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审查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申请表》,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社区)核实并签注意见。
2.镇乡街审核公示无误后报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
(四)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5.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备注:《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