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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费补助

巫山报陈廷权2018-08-13 10:25

本报讯(记者陈廷权)日前,记者从县人保局和县扶贫办等部门获悉,我县在继续落实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按我市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代缴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给予居民养老保险费补助。

据了解,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从2018年到2020年,对上年经认定属于代缴对象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由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代缴当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多重身份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被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同时认定为代缴对象的困难群体,按民政代缴对象执行代缴。1、2级重度残疾人员已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的不再重复享受。代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代缴条件的,不再享受代缴补助。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代缴对象自行负担。

此次代缴由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负责代缴对象认定。代缴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事后补助两种。代扣代缴:县社保局根据代缴对象数据更新缴费计划,并对非全额代缴对象生成剩余自付的个人缴费计划,通过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在银行账户中足额存入剩余自付参保费用。县社保局在足额收到个人缴费后,从到款的当月对代缴对象正常缴费和应享受的政府代缴,在业务系统中作视同实收处理,纳入个人账户管理。

事后补助:对已自行全额缴纳完清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对象,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县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分别负责落实。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居民养老保险是享受保险费补助的前提,各类未参保困难群众应积极主动及时参保。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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