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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巫溪公安交巡警交通违法曝光台——酒驾篇(八月第5期)

巫溪公安交巡警2018-08-27 16:23

8月份以来,为进一步整治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巫溪公安交巡警在辖区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酒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交警部门坚持高频率、全方位

严肃打击酒驾、醉驾

实名曝光

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

希望广大驾驶人

以此为戒!

曝光台

一、郑荣祥:巫溪县城厢镇杨坪村2组居民,2018年8月26日晚上21时许,驾驶一辆牌照为渝DBP575的小型轿车行经至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前进桥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大队勤务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22mg/100ml.该驾驶员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曾大均:巫溪县城厢镇半边巷27号居民,2018年8月26日晚上21时许,驾驶一辆牌照为渝DEL869的小型轿车行经至巫溪县赵家坝滨河北路前进桥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大队勤务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2mg/100ml.该驾驶员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学习一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蜀黍再次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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