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以下大气污染行为将受到处罚哟~
市民朋友们:
请大家注意啦!以下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受到处罚:
1.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4条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环保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拆除设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之规定,建设工地等易产生扬尘的地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城乡建委或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0条之规定,机动车超标排放,由环保局责令改正,交通警察暂扣车辆驾驶者的驾驶证、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之规定,脏车入城,由城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9条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由城乡建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6.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0条之规定,不安装、不使用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县环保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7.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0条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由县城管局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1条之规定,在老城、赵家坝、马镇坝,露天燃烧垃圾、树叶、枯草、熏制腊肉,由城管局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大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投诉电话:城管局:51529680 环保局:18290312369 。
巫溪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