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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禁燃区燃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县环保局2018-10-23 16:34

秀山环发〔2018〕174号

关于开展城区禁燃区燃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城区各相关经营户:

今年以来,我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积极开展了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专项工作,在广大经营户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县政府安排,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决定在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燃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是:中和街道、乌杨街道(乌杨社区、天桥社区、流秀桥社区、郭园社区)、平凯街道(护国社区、平建社区、凤栖社区、武营社区、明家寨社区),面积约18平方千米。此次整治范围为城区禁燃区。

二、整治目标

对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经营户,一是限期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拆除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设施,清理干净生产和销售经营场地;二是限期停止燃用原煤、煤制品以及重油、渣油、石油焦、动物油、植物油等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三、整治要求

(一)对在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销售原煤、生产销售煤制品的经营户,应当在本通告印发之日起3日内(即2018年10月21日前),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并拆除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设施,清理干净生产和销售经营场地。

(二)对在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改造安装天然气的经营户,应当在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0日内(即2018年10月28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自行拆除停止使用的锅炉和设施。若需改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的,由经营户自行安排,抓紧在期限内完成锅炉、设施改造,改用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三)对在城区禁燃区且位于天然气可供气范围内的申报安装天然气的经营户,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抓紧时间办理天然气安装手续,在期限内完成锅炉和设施改造,改用天然气。

(四)从2018年11月1日起,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将开展2个月的燃煤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将按照分类对待和处理的原则,对超过以上期限而仍在燃用高污染燃料、仍在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密开展巡查,依法严格查处。此后将把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特别是燃煤,纳入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管理的常年工作,建立经常巡查管理制度,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请各经营户按照期限要求,作好安排,迅速行动,尽快自觉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积极拆除不再使用的锅炉和设施,抓紧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自觉停止销售原煤和生产销售煤制品,并积极拆除设备设施和清理场地。

如需改用天然气的经营户,请抓紧到民生天然气公司申办安装手续,抓紧完成改造安装。经商议,民生天然气公司对在2018年11月30日前申办安装天然气手续的经营户将给予优惠,按照七折收取初装费(民生天然气公司服务咨询电话:76668609)。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18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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