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流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车辆装载的食用油倾倒并流淌至道路上使他人驾驶摩托车发生滑倒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能否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前车装载的食用油倾倒流淌至道路上是后车发生摔倒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判决前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23日15时30分,袁某驾驶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从永川区兴龙大道往区建委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区建委路口掉头时其车载的两桶食用油中的一桶倾倒,后袁某打开车辆尾箱门致使食用油流淌到道路上。当日16时10分许,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该处时摔倒,造成叶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叶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脾切除,已达八级伤残,伤后的护理时限为60日。
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叶某遂将袁某及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袁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接触,故本次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且本次事故中袁某车载的食用油流淌至公路,属于油污,而油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其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均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叶某驾驶的摩托车虽然没有与袁某驾驶的车辆相接触,但事故发生系因为袁某车载的食用油倾倒流淌至道路上才导致叶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该处时摔倒,故本次事故系交通事故。袁某在使用被保险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叶某受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叶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条款的约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约定中的污染一般是指自然环境中混入对人体有害或破坏环境卫生、改变环境正常状态的现象,而本案中袁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致使车载的食用油倾倒并流淌至道路上,并不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污染”。根据叶某与袁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认定袁某对叶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60%)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叶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叶某及某保险公司均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