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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一肇事逃逸案,不是车主开车,结果也遭了...

永川微发布2018-12-20 18:02

无偿帮朋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还原

汪某是永川区某餐馆经营者,渝CPH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其实际使用,该车在都邦公司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 000元。

2017年7月19日晚21时许,因汪某饮酒后不能驾车,其朋友李某遂免费帮汪某驾车。当李某驾车行驶至人民大道康桥小区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将未按规定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撞到对向车道,刘某在对向车道被周某驾驶的渝C6DXXX号小型轿车碾压,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和渝CPHXXX号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对事故责任划分向重庆市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等40000元。刘某家属因刘某死亡而遭受各项经济损失总计733 048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汪某饮酒后不能驾车,出于朋友情分帮助汪某开车且不收取报酬的行为,是帮工行为。但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不积极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刘某家属要求李某和汪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并结合李某、刘某各自的违法行为,酌定由李某、汪某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李某驾车逃逸,都邦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赔付义务,扣除两车交强险已经承担的121 000元,剩下的经济损失612 048元中由李某、汪某赔偿489 638.40元,故作出前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日常出于好意的帮工行为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也符合民事行为中,风险和利益对等的原则。

不管怎么样

发生事故都应该及时报警

依法解决问题!

(来自永川生活网)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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