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酉阳自治县卫生医疗困难救助基金实施规则(试行)
按照《酉阳自治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试行)》(酉阳府办发〔2017〕36号)、《酉阳自治县卫生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更合理、公平、透明使用卫生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现就文件中的《酉阳自治县卫生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困难救助基金总额及管理使用原则
1.基金总额每年1000万元,实行当年总额封顶、结余滚存次年、专款专用,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负责筹集。
2.基金账户开设于县财政局。
3.基金申报由申请救助人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卫生院审核,评审委员会审定。
4.对剔除医保、民政、商业保险等部门(企业)的报销或救助经费之后的住院自付费用进行救助。
二、政策救助对象
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救助流程及额度
(一)已住院的申请人
1.申请人已经医保、民政、商业保险等部门(企业)的报销和救助之后,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含门诊费用,以自然年为单位计算当年费用,自然年内可累计计算,不得重复计算。)经评审无异议者,自付金额除去5000元后,在5000元及以内者按照10%进行救助,在5001元—10000元者按照20%进行救助,在10001元及以上者按照30%进行救助,当次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2.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申报期限: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贫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验),同时提交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商业保险费用报销清单等资料,填写《酉阳自治县卫生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逐级审核。
3.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初步核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乡镇(街道)将公示表及其他资料于每季度最后10天报送县卫生计生委汇总。
4.县卫生计生委将申请人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将通过审定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
(咨询电话:县卫计委办公室75558048、755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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