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立法规定禁携宠物乘公共汽车
记者丁刚
7月23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厦举行,本次会议共有十五项议程,其中《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将迎来二审,本次会议会期三天半。
公共汽车将对宠物说“NO”
能否开通公交专用道?公交站名的冠名所得能否规范?公交车内的广告信息能否规范文明?在7月23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进入二次审议,对这些问题做了相应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庆地形环境特殊,既要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又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合法行驶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公交集团进行研究,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和利用道路资源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草案进行相应修改,即“在规定时段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和二十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公交站点副站名的管理,二审稿保留了设置副站名的规定,并对副站名冠名权出让所得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副站名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出让所得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
对于线路特许经营期限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经营期限太短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利益,经营期限太长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草案规定的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4-8年。
此外,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车厢内不得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视频、图文和不得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等规定。同时,为了保障公共汽车的客运安全和秩序,增加了禁止乘客携带宠物乘车的规定,不过,具有有效证件的导盲犬除外。
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2018年5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在7月23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该草案进入二审,对条例名称、保护职责划分等做出了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本条例名称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名称表述不一致,建议应与上位法名称表述保持一致,因此二次审议稿中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对草案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在会上介绍,在草案中,各级政府责任划分不明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责任主体规定存在漏项,因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调整为区县一级人民政府;细化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由其统筹保护工作;重新界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规定,增加了村居委配合做好保护工作的内容。
会议有这些议程
会议期间,将审议《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及市人大法制委审议结果的报告;
审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及市人大法制委修改情况的汇报;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议案;
审议市人大农委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审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
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
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2018年1-6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201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2018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市高法院关于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议案;
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议案;
审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