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处理逃避赡养责任的通告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子女十分不易应永铭养育之恩。但是,在全县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存在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父母居住在黑、脏、乱、差等简陋的危房中,以及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的现象。推脱逃避赡养义务,必须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惩处。为此,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酉阳自治县公安局、酉阳自治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被赡养人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在6月30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自7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纵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法律援助和举报电话:023-75552094)。
三、提供司法援助和法律援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维权。因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对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对违反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规定的,特别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或无人照料等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酉阳自治县公安局酉阳自治县司法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