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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避让飞来篮球摔倒 篮球场所在社区被判担责

三峡都市报2018-01-12 09:51

云阳县平安镇白龙社区的几个年轻小伙在社区修建的广场上打篮球,一人不慎将篮球抛落到紧邻的公路上,致骑摩托车的阮先生避让不及摔倒受伤。事后,伤者阮先生除了向抛落篮球的小伙陈某提出赔偿外,也将白龙社区列入了索赔名单。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终审后给出了明确说法,除了事故当事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白龙社区有过错也应担责。

篮球滚落公路伤人

几年前,云阳县平安镇白龙社区居委会考虑辖区居民无休闲娱乐场所,便自筹资金修建了属于公益性质的社区广场。2015年11月16日,家住云阳县平安镇白龙社区的陈某等人相约到广场打篮球,打球过程中,陈某不慎将篮球击落在场外的公路上,此时,阮先生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突然遭遇飞落公路的篮球避让不及,造成摩托车被篮球绊倒,阮先生随车摔倒受伤的事故。

事发后,在广场玩耍的居民见阮先生伤得不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阮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后出院回家休养,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伤者告上法院索赔

出院后,阮先生对自己的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还需后期医疗费上万元。拿到司法鉴定结果后,阮先生便找到与自己受伤有关的陈某和白龙社区居委会,提出协商解决相关损失赔偿事宜,可对方均认为其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阮先生见协商解决无望,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将陈某和白龙社区居委会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划责判赔伤者损失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将球击落到公路上,对车辆的安全通行构成了威胁,导致驾驶摩托车的阮先生从此处经过摔倒受伤,陈某具有过错,对阮先生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白龙社区居委会作为该篮球场的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运动场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要求,有效防止人身、财产危险的发生。而其修建和管理的室外篮球场紧邻公路,既未充分预见到在该篮球场进行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未根据篮球运动的特点在球场周围设置安全围网,仅在球场外设置了不高的路沿石,明显不能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白龙社区居委会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阮先生驾驶摩托车载货通过集镇路段,未能谨慎驾驶,临危处置失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相关当事方的赔偿责任。

随后法院划定,阮先生自行承担50%的责任,陈某、白龙社区居委会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白龙社区居委会分别赔偿伤者阮先生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驳回阮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白龙社区居委会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龙社区居委会无偿为辖区居民修建广场便利群众休闲娱乐之举值得称赞,但其在广场设置篮球场时,未考虑到篮球场紧邻公路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判定其承担25%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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