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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源云阳报2018-10-16 09:36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景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
《条例》规定: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但不满65周岁者,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区对60周岁以上但不满65周岁者免购门票。
独生子女可享受护理假
《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老年人对“啃老”行为有权“说不”
《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保障
《条例》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
强化精神赡养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此外还有规范养老机构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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