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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新规定
源区发改委2018-07-26 17:12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出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本月初,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以下简称724号文),要求对标对表国家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根据新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我委联合区经信委,向相关单位转发了724号文,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三点落实要求:一是在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二是在2018年5月31日前,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已办理的,按照审核同意的批复内容执行。三是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他项目,项目法人可以依法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当前,我们在渝中区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新规定,把“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到实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主权,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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