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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社情民意】关于完善民事诉讼案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建议

渝中民盟2018-10-10 15:51

民盟渝中区委社情民意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蒋永明反映: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中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比较多,法院找不到当事人,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受送达人(被告)。法院普遍采用报纸、网络及法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而且近年来一般均采用网络送达。由此产生以下问题:

1公告送达是个形式

绝大数受送达人(被告)并未看到公告,有的法官说,他从未上过法院的网站,导致大量的经济案件被告缺席审判,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判决。

2公告时间偏长

起诉时诉讼法律书公告送达60天,判决后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又是60天,比非公告案件延长4个月,影响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是法院案件积压的重要原因之一。

3三忽视公告送达方式的效果

由于法院案件多、工作忙,法院在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时,法院一般选择网络、报纸等简单,但效果欠佳的公告方式送达。

4四有滥用公告送达的倾向

法院有时在其他送达方式并未穷尽的情况下,为了送达和审判简单,或由于某种原因为了迎合原告当事人的意愿而采用公告送达。

5五公告案件执行难

由于被告方不知情,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公平的保障,导致公告案件审判简单,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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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第92条和《民诉解释》第139条,都明确规定了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原因,主要考虑到公告送达方式是所有送达方式都无法使用的最后手段,应当慎重使用,减少法院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公告送达。

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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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慎用公告送达。绝大多数受送达人(被告)的家人是知晓受送达人的下落,凡受送达人居住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成人家人居住的,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成人家人代收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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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如家人拒收,首先应将公告张贴于受送达人(被告)居住地,并按《民诉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形式记录张贴过程”。以规范工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因公告送达引起的案件纠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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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充分发挥受送达人(被告)所在城市、农村基层组织及单位的作用。受送达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一般比较了解受送达人的情况,可将法律文书委托受送达人的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代送达。即使受送达人收不到,也比在网络,报纸及法院公告栏公告效果相对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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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可由60天缩短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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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建立公告送达的审批程序,不能由法官自行决定,应由法院领导或庭长审批,防止滥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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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文件的送达,原告当事人和法院要互相配合,原告当事人比较了解受送达人(被告)的情况,理应主动配合。

(此社情民意被民盟中央采用)

责编综合新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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