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 丨 在改革开放中创新发展的行政审判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而言,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行政审判制度的创立。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改革开放40年,行政诉讼制度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创新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行政审判发展又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和理念转变
(一)从行政法制到良法善治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全面拨乱反正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艰巨任务,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恢复重建和快速发展。改革开放4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一科学论断鲜明提出了良法善治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我国相继制定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良法善治必然要求行政审判制度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从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行政审判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对于依法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二是从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到保障“合法权益”。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同时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其他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不断加强对产权保护力度,对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征收、征用作出规定,并且积极适应人权司法保障新要求,将行政诉权扩大到涉及“合法权益”的广泛范围。三是从“行政相对人”到 “利害关系人”。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制约、公民权利的扩展与觉醒,不断拓宽原告资格范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从行政相对人到利害关系人再到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演进过程。四是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控制和监督,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打赢了官司的人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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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原文刊载于2018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图片:任科
编辑:渝中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