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余钟)近日,消费者雷某到忠县某汽车维修店维修汽车。雷某在商家无法提供维修清单和消费明细的情况下,支付了1.48万元维修费。好在忠县工商部门及时介入,为雷某挽回了上万元损失。
前不久,雷某到忠县某汽车维修店提车,按照维修店要求,支付了拖车费、配件费等费用共计1.48万元。由于保险公司定损额为3600元,与1.48万元维修费相差较大,且车辆引擎盖、喷水壶等未完全修复,加之商家无法提供维修清单和消费明细,雷某遂向忠县工商部门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忠县工商部门调查,雷某投诉内容属实。商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维修店退还雷某1.12万元维修费,并承担雷某汽车二次维修的相关费用。
忠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商家要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诚信经营;消费者在消费前要弄清楚消费内容,做到明白消费。